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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:《地方组织法》是《宪法》所定原则的具体化两者并无矛盾。将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正、副职负责人规定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,将其他组成人员规定为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理由是: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较多,正职负责人的变动也较大、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只举行一次,如果都由大会选举,难以适应工作的需要;本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,由它来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,比较及时和简便易行。
任免的手续:本级人民政府的秘书长、厅长、局长、主任和科长,分别由省长、市长、县长(或省、市、县人民政府)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,然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。具体工作可由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(如人事局)承办。法院院长、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,法院和检察院的其他人员,分别由法院、检察院依法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。检察院人员的任免,还要按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》的有关规定办理,需要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,就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中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免后,由检察院办理报批手续。
答:根据《地方组织法》的规定,公社管理委员会主任、副主任和镇长、副镇长,是由公社、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应相对保持稳定,在法定的任期内,一般应不作变动或尽量少作变动;如果必须调动,开公社、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,不能由管理委员会或上级机关任免。如果公社管理委员会主任、镇长,在公社、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因故不能担任职务,应从副主任、副镇长中推举一人为代理主任、代理镇长,并报县级人大常委会、人民政府备案,在召开下次公社、镇人民代表大会时补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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